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西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西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山西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西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0108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办学地点:
坞城校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
大东关校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红沟南街3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山西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山西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山西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制定分省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编制预留计划50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五条山西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我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理工类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考生排序办法按照生源地相关规定执行),艺术体育类同分考生按以下办法排序录取:
按综合成绩录取的专业:①综合成绩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①专业成绩②文化课总分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按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专业:①文化课总分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第十七条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排序。文史、理工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为选测历史为B+,物理为B+,其它选测为B,必测为4C1合格;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史理工类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艺术类实行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折算办法参照第二十二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的规则。
在上海市、浙江省等高考改革省(区、市),遵照有关招生录取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俄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俄语;德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德语;法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法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二十条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山西大学2019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山西大学2019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音乐类、舞蹈编导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音乐类、舞蹈类统考成绩。
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办法为根据各行当计划(详见当年填报志愿指南)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仅限我校招生的器乐类考生兼报,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若音乐表演专业各行当、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计划有缺额,则调整至音乐表演专业,调整原则为声乐、钢琴、小提琴、二胡、琵琶可增录2人,其余每个行当只可增录1人。音乐学专业仅限声乐考生和我校招生的器乐类考生报考,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舞蹈编导专业录取办法为根据男、女生计划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美术类、书法学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美术类、书法学专业统考成绩。
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录取办法为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
书法学专业录取办法为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
第二十三条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省级联考或统考成绩。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7+专业成绩×0.3。
第二十四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
第二十五条我校对舞蹈类和体育类专业的男女生人数有具体规定,详见当年填报志愿指南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山西大学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面向我省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第二十七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八条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大学校长黄桂田。
第六章 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时,符合山西大学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山西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山西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体检及资格审核。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优秀新生专项奖励政策,对于第一志愿报考并录取到我校的优秀新生(文史、理工类),奖励办法如下(奖励政策不累加,以最高标准执行):
1、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生源地高考总分85%的考生,奖励金额为5万元/人。
2、高考成绩超过生源地本科第一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线65分的文史类考生、高考成绩超过生源地本科第一批理工类录取最低控制线75分的理工类考生以及浙江省、山东省等合并批次省(区、市)高考成绩达生源地高考总分80%的考生,奖励金额为2万元/人。
3、录取到我校大东关校区,高考成绩超过本科第一批理工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20分的山西省考生,奖励金额为1万元/人。
第三十三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联系方式:
山西大学网址:http://www.sx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bkzs.sxu.edu.cn
电话:0351-7010288传真:0351-7010288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山西大学教务处
邮编:030006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山西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