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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21高职院校普通高中毕业生提前招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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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21高职院校普通高中毕业生提前招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招委〔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我省2021年高职院校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提前招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职教高考”制度,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拓宽各类人群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入学途径。通过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促进职业院校深化教学改革,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探索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


  二、基本原则


  1.体现方向。坚持在高考综合改革总体框架内进行方案细化,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制定符合高校专业需求和考生特点的考试录取办法,服务科学选拔人才。


  2.平稳过渡。稳步推进“职教高考”多样化考试招生办法。考生根据自身实际和职业倾向等,选择适合的院校和专业。院校根据不同招生专业,制定相应的综合评价录取办法。


  3.统筹推进。统筹考虑现有招生制度设计和计划投放,稳妥做好新高考方案下的高职院校提前招生改革试点。


  三、方案内容


  高职院校提前招生以考生申请、院校考试或考核、统一备案录取的考试招生形式进行。


  1.招生简章


  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均可申请参加,已参加当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均可报考。院校应严格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简章,明确报考条件、专业计划、录取办法、收费标准、监督机制、咨询方式、申诉渠道等。招生简章表述要准确、规范、清晰,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考生。招生简章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2.专业计划


  院校参加试点的招生计划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总计划的50%,招生专业和计划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院校向社会发布。院校可安排部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高职与普通本科分段培养项目(“3+2”分段培养项目)招生计划。安排在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的“3+2”分段培养项目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年度“3+2”分段培养项目招生总计划的30%。已安排在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的“3+2”分段培养项目专业,不再安排到普通高考统招批次招生。


  3.考试内容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性考试及院校规定的考试或考核。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合格性考试中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考生须参加上述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并取得成绩,考试成绩供招生院校使用。


  开展考试或考核的院校,须在招生简章中针对不同专业明确考试或考核的实施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可采用笔试、面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或专业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省统考涵盖的艺术类专业须使用合格性考试及相应的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等进行录取,院校不再组织专业测试及相关技能考试或考核。


  4.录取备案


  建立全省统一的考生申请、院校录取信息交互平台,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信息交互平台,最多可向两所意向院校提出申请,并按院校招生简章的规定参加院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核。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招生院校依据考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合院校考试或考核结果、本校专业培养要求等多种指标,按照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办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5.其他


  (1)已被高职院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录取。确需参加高考的,须向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但不再参加任何形式的录取。


  (2)院校可按有关规定制定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录取办法。


  (3)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精神,省内部分高职院校可采取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独录取的办法,开展单独招收退役士兵工作。退役士兵合格性考试要求不作统一规定,录取要求由相关院校自主确定。


  四、监督保障机制


  1.高职院校提前招生改革试点是我省“职教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各院校要成立高职院校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机构,负责研制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研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实施院校考试或考核,严格按核准的招生项目和计划开展考试招生工作。


  2.开展考试或考核的院校要完善应急预案和疫情防控方案,所有评委和考试工作人员均须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鼓励评委来源多元化,加强评委异地或校际交流,考试或考核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


  3.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考生资格网上公示要求,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实施考试或考核的院校要及时发布测试办法,公布测试成绩,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回复考生申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


  4.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生录取实行全程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存在违规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违规收取与录取挂钩的额外费用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试点资格,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